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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条件和要求
  发布时间:2015-10-22 08:46:07 打印 字号: | |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刑事案件申诉,一般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4.未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告知申诉人到该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5.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6.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诉。

7.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申诉人超过2年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受理。

8.行政案件申诉,一般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9.未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告知申诉人到该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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