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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相关调研报告
作者:黄有可  发布时间:2016-11-30 09:56:37 打印 字号: | |
  法律文书送达作为案件庭审的前置条件,作用非常重要,在法院年底抓结案的大背景下,送达工作量放大,效果有所下降,根据弋江区法院近年来的送达现状分析具体成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如下:

  不利原因:

1、原告所述的被告地址不详细,不准确。很多原告在起诉时仅提供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地址,现代社会人口流动频繁,被告可能离开此地居住数年之久,加之城市拆迁大踏步前进,原来地址已经不存在,这又为走访邻居了解情况增加了很大的困难

2、民间借贷案件送达率低,多数民间借贷案件被告难以找到,甚至故意在外地租住躲避,法院调查手段匮乏。

3、一小部分原告不配合送达。他们认为案件起诉到法院,已交了诉讼费,一切的事情就都交给法院了,自己不愿意为诉讼劳累。

  经验与建议:

1、增加八小时工作时间外送达强度,某些类别案件工作时间送达效果并不好,夜间送达效果却好的多,特别是近年来物业费纠纷案件爆发,夜间送达必须加强。

2、送达工作并非某一个部门的工作任务,送达需要法院多个部门的配合,从立案之初到庭审过程中都需要对送达工作有所考虑。

3、强化地址确认书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建议印制告知当事人有关送达方面权利义务的告知书,在材料送达时一并送达并做出声明,强制填写地址确认书,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设立适当的奖惩措施,对有效的送达作出奖励,对违规的送达予以惩罚,同时奖惩措施不仅仅针对送达部门,而是面向所有送达任务参与干警,从而提高所有参与干警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彻底颠覆怕送达、推诿送达的情况,形成抢着送达,想方设法送达的良好局面。

5、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这从法律层面肯定了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基层法院应紧跟信息化发展潮流,开启电子送达程序,“向东看”,多向先进的江浙地区法院学习取经,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打造成创新审判工作新机制的又一亮点,以期通过这种创新提高送达效率,分流送达压力,为干警节约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啃下“硬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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