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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中的症结
作者:孙文博  发布时间:2016-12-30 11:23:18 打印 字号: | |
  众所周知,在法院大家都认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由于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到案容易,执行简单,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刑事案件被告人经审理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被判处实刑,处于被羁押状态;二、被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三、被判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四、宣告无罪。在实践中,绝大部分被告人是被判处实刑和缓刑。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很大,异地被告人和带病被告人数量剧增这给刑事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第一、对于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如果存在疾病,在执行中需要经过医学鉴定,提取病例和治疗方案、体检等一系列程序。同时很多带病的被告人患有肺结核、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思想包袱重,要做好这些被告人思想上的工作,使其能够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再加上医院方面在这类鉴定上比较慎重,在最后的执行上还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因此,遇到这类案件的执行需要多次的沟通协商花费几个月的时间,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

  第二、对于异地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执行工作更是繁琐。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被判处缓刑,需要在其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但是很多外地的被告人居无定所,到处打工,而当地司法局往往只接受在其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被告人。因此在社区矫正的地域衔接上往往十分困难。如果简单粗暴的将被告人迁回原籍执行将会给被告人经济上和生活上都带来很大的不便。很多被告人为了生存不顾规定外出打工,这也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不便。这种情况下,都需要执行人员多方协商沟通,才能保证执行工作的完成。

  刑事执行工作虽然程序繁琐、难度不小,只有法院、公安、司法局三家相互配合、齐心协力、不推诿、不畏难共同形成一个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才能将案件的执行工作开展下去。也只有将刑事执行工作做好,才能将刑法的惩戒和警示教育作用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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