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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该给诉讼费退费票据加个期限?
作者:朱颖  发布时间:2017-05-05 10:22:10 打印 字号: | |
  2017年5月3日上午,弋江区法院办公室来了一个2014年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当时他交了两万多的诉讼费,后来案件调解了,本案应该退费13000元。案件结案后,书记员已经给当事人在财务处开具了诉讼费退费票据,也将诉讼费退费票据给了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已经收到退费票据,但是今天当事人来找法官,说自己没有退费,法官把卷宗从档案室调出来之后发现票据已被当事人自己拿走,便告知当事人应当找到票据再来退费,票据不可再开出第二张,当事人一听急了,一万多的钱怎么办?随后当事人便说自己可能把票据丢掉了,法官便让当事人找财务核对有无退费事实。

  该院财务人员从2014年的账单开始查找,一直查到2017年,中间还要不断询问银行,咨询区财政局该如何处理这类事情。如此一来几经周折花费了很长时间,不禁引人思考。如何才能避免这类事情重复发生呢?

  按照财务的规定,开出的票据就算作废了都要放回去,不然销票不了。长久以来,法院给当事人开具退费票据后,当事人经常不来退费,把票压在自己手中,时间一长找不到了就想起到法院询问该怎么办?如果能给诉讼费票据加个期限,比如当事人应该在什么期限内退费,超过期限就不应该再办理,很多时候当事人拿着诉讼费票据就心想着反正随时都可以退费,不急,有票就可以,这样很容易导致票据丢失,而且还要规定当事人超出期限后再来开具票据时必须带上原先的票据,这样保证票据不会丢失,还能让当事人及时办理退费,同时法院退费票据开出后,书记员应该及时提醒当事人及时办理退费,不要压票。

  随着法院案件的持续增长,诉讼费需要退费的现象也很多,出现上述现象也绝非偶然,如果能给诉讼费退费票据加个期限,像出具支票一样,超期限作废,就能够避免这样的问题重复出现,避免司法人力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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