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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法官的名片
作者:高凡  发布时间:2018-08-08 10:23:51 打印 字号: | |
  习总书记要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传递公平正义的最佳介质是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承载着判明是非对错的法律结论,不仅应当展现司法者的司法过程,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理由,而且集中体现了法官的个人品质、法律理念、业务水平。从这个角度上说,裁判文书就是法官的名片,擦亮法官的名片就是要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这是人民法院目前亟需开展的重要工作之一。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为法官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提供了遵循。

  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需要加强证据的认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已经出台得一段时间,全面规定了裁判文书要素,但是很多法官仍然延用旧版裁判文书格式,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不加分析认定,笼统以上述事实有某某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完全省略了其认证过程。通常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就打不赢官司,这是大家共同的认知,但法官如不能展示其认证的过程,当事人对其官司的输赢完全不明就里,其所做的裁判只是因其在裁判官的位置上做出的法律结论,无法自带光芒产生司法公信力。一篇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应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详细阐述证据是否采纳和采信的理由,认证的过程其实是法官认定法律事实的过程。

   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需要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发表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及庭审查明的中心,也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逻辑起点,准确归纳、总结、发掘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阐明事理的基础。只有准确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找出矛盾纠纷产生的症结所在,找准解决的办法。案件争议焦点的把握不仅需要认真把握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听取和尊重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更需要法官认真揣摩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很多案件当事人并不能完整表达出自己的诉求,这不仅与当事人的文化程度有密切关联,而且与当事人个性、心理等有很大的关系。只有归纳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和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才能及时回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找出问题的解决办法。

  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需要努力还原客观事实。基层法院案件审理难点不仅是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事实认定难在很大范围上客观存在。很多案件现有证据看似一回事,但经仔细推敲却发现是另外一回事,只有透过现有证据表象抽丝剥茧才能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案件审理的过程其实就是依靠现有证据进行步步认证、推理的过程,需要从当事人杂乱无章的叙述中理出头绪,将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运用逻辑的方式整理出来,用证据来定格有争议和模糊的事实。法律事实要尽可能还原客观事实,这是一个步步推理的过程,也是一个去伪存真深入把握案情的过程。不仅要合事理,而且要合情理,要法理情协调一致。对于真伪不明的案件,有的法官迟迟不下判,这也是长期未结案件积压的原因之一。法谚云:法官不得拒绝下判,此时厘清举证责任就显得尤为关键,要严格根据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证据责任分配的结果就直接决定了案件处理结果。

  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需要正确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要求裁判文书要“事理”“法理”“情理”“文理”四理兼顾。释明法理,就是要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在法律适用法律时,不仅应当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还要说明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有的法官对事实查的很清楚,但在适用法律时,却囿于法律的条款选择了错误的理由,作出错误的裁判。选择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时应充分考虑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应将公理、情理、经验法则等考虑其中,充分考虑到何种裁判后果更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理解、认同,这样的裁判才能促进法律认知与社会认知的协调,进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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