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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处罚显威力 多年欠款主动还
作者:沈世鸿 王晗生  发布时间:2019-05-17 17:26:16 打印 字号: | |
  2019年5月15日下午,芜湖市弋江区法院执行局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协助义务人芜湖某公司作出处罚预告通知书。5月16日,案件被执行人主动来到法院,一次性履行了全部债务26万余元。

  2018年10月31日,弋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其于2015年向王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6万元。张某某、李某某不服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李某某仍不履行,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经多次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名下无财产。张某某、李某某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王某协商时表示无法一次性还清,只能每年给几万元。但王某则告诉执行法官,张某某、李某某完全有能力一次性给付,现在仍与芜湖某公司有业务往来。

  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张某某、李某某确与芜湖某公司有业务往来,每月都有款项结算。执行法官遂前往该公司送达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将该款扣留,并将款项定期汇入法院账户,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同意。

  1个月后,当执行法官再次查控时却发现,该公司不仅没有扣留该款项,还擅自向其他人支付。针对该公司拒不协助的行为,执行法官当日遂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和协助义务人处罚预告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5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全部款项,否则将面临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并被罚款50万元,以及相关责任人被拘留15日的处罚后果。

  该公司负责人收到通知书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表示马上联系张某某、李某某还清欠款。第二天早上,被执行人主动来到法院,与执行法官表示正积极与王某协商解决。当天下午,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张某某、李某某通过其家人银行卡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欠款26万余元,案件至此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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