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3民初1892号
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方圆工程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方圆工程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试验检测(技术服务)费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03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程叙强
联系电话:0553-482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