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3民初895号
王开亭:
我院受理原告王灰财与被告王开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灰财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灰财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联系人:唐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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