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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执697号曹年兵、方星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06 16:15:0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3执697号

曹年兵、方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传香与被执行人夏春莲、芜湖莱坤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作为被执行人芜湖莱坤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原股东方星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将股权转让给曹年兵,且上述认缴出资时间已到期。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曹年兵、方星为被执行人,在其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曹年兵、方星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曹年兵、方星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1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金传香履行(2020)皖 0203 民初 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3执69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五月六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