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拖欠劳务费不给,欠条署名不写真名,这些耍赖“花招”在法律面前不堪一击。近日,记者从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高效审结了一起由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方某雇佣胡某做渣土车司机给工地送货,口头约定每月支付胡某6000元。至2018年11月,共计产生劳务费24000余元。方某仅向胡某支付部分劳务费,尚欠劳务费8600元。
经胡某催要,2021年2月11日,方某向胡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胡某驾驶员工资人民币捌仟陆佰元整¥8600元”,然而方某在该欠条具条人处签名并非其本人真名。上述欠条出具后,方某分文未付,胡某才提起诉讼讨薪。胡某本人不会书写诉状,也无法提供方某准确的身份信息,胡某向弋江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弋江区检察院认为胡某受雇于方某并为其提供了劳务,完成了工作任务,方某理应按照约定支付胡某相应的劳动报酬。方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胡某的合法权益,决定对该案支持起诉。
弋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线上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弋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主张方某欠付劳务费8600元,有方某出具的欠条及检察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被告方某支付原告胡某劳务费8600元。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