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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被欠薪 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经纪公司给付基本工资
作者:鲍淳  发布时间:2022-12-16 16:27:01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新兴媒体异常活跃,网络主播逐渐成为热门新兴职业,主播工作时间自由,收入普遍较高,但“跳槽”“停播”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往往和所属经纪公司因为薪资问题发生纠纷。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主播殷某向所属经纪公司追索薪资案,法院判决经纪公司向殷某支付相应工资,维护了殷某的合法权益。

2022年2月28日,殷某和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经纪合约一份,约定:殷某的保底工资为5000元,其在信息技术公司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进行演艺,所产生的一切收入按照35%由双方进行分配;如殷某完成每自然月每天直播6小时、每月直播26天且发布15条短视频的工作量,但上月通过直播打赏所得不足保底工资5000元,则信息技术公司向殷某不足直播打赏所得与5000元的差额工资。合同签订后,殷某在信息技术公司工作共17天,双方对殷某工作期间的直播总时长和短视频完成数量均无法确定。2022年3月21日,殷某经信息技术公司同意后停播,工作期间的演艺收入为2000元。但信息技术公司未向殷某支付工资,殷某故诉至法院,要求信息技术公司支付演艺收入5000元。信息技术公司则辩称未向殷某支付演艺收入是因为殷某并未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直播天数和时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殷某与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的经纪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殷某在工作期间的演艺收入为2000元,该收入并未达到保底工资5000元。虽然合同约定信息技术公司在殷某完成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直播天数及短视频量后才予以支付剩余工资,但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殷某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时的工资数额。殷某已工作17天且在信息技术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停播,其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故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信息技术公司共给付殷某3269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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