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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得因个人利益擅自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作者:周冉  发布时间:2022-12-19 10:54: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俞某甲系俞某乙之父,俞某乙系未成年人。2021年12月,邵某某因孩子上学准备购买学区房,经弋江区某房产中介推荐看中俞某乙所有的房屋一套。邵某某表示经房产中介确认该房屋没有占用学区和设立抵押等问题,遂向俞某甲交纳了定金2万元。2021年12月14日,邵某某与俞某甲在房产中介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系所售房屋权利人,上述陈述与产权证书等记载一致,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出卖人已依权取得产权证书,承诺房屋无产权纠纷、司法查封等问题,如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房屋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网签、产权登记、转让过户、交房或发生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违反承诺方按照房屋总价款的20%赔偿守约方损失等。俞某甲在该合同的卖方处签署“俞某甲 俞某乙”。后俞某甲将定金2万元交由房产中介保管,邵某某也向房产中介支付了中介费7200元。此后,因俞某乙的母亲没有配合补签合同,也没有配合办理贷款手续,导致上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邵某某多次与俞某乙、房产中介沟通无果,故诉至法院,主张其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才得知俞某甲非房产所有权人,且房产中介多次确认俞某乙的母亲会配合办理出卖手续,因房产中介没有如实告知其上述情况,其对合同无法履行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房产中介退还代为保管的购房款2万元、佣金7200元,俞某乙向其支付违约金144000元,并由俞某甲和房产中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俞某乙系未成年人,其父亲俞某甲、母亲均为其监护人,负有保护其财产权利的义务,且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方仅由俞某乙的父亲俞某甲一人签字,俞某乙的母亲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也没有证据表示俞某乙的母亲同意出售案涉房屋,亦无证据证明俞某甲系为了维护俞某乙的利益出售房屋,反而根据房产中介的陈述,俞某甲系为了归还其本人债务出售房屋,故根据法律规定,俞某甲无权处分案涉房屋,邵某某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在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前,房产中介已将案涉房屋产权信息资料发送给原告,其中包括产权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然原告因其自身疏忽,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同时结合原告仅支付定金2万元、合同尚处于履行初期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及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判决被告俞某甲双倍返还邵某某定金4万元。房产中介虽然向邵某某发送了案涉房屋产权信息资料,但在邵某某与其聊天过程中明显对房屋产权人身份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作为专业房屋中介经纪人,未能向邵某某进行提示说明,存在工作失误,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法院酌定房产中介返还邵某某中介费7200元。该判决结果被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提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另外,老百姓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当认真核实房屋的产权情况(包括产权共有情况)、设立抵押及居住权的情况等,避免发生权属纠纷。房产中介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经纪人,应当诚实勤勉、恪尽职守,努力促进房屋买卖双方顺利完成交易,切不可为了尽快促成交易而疏忽大意、有意隐瞒,给合同履行带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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