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案,经纪公司认为主播蔡某擅自停播,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要求蔡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因病停播的行为未违反合同约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022年3月,芜湖某文化公司与蔡某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文化公司为蔡某在合同所限区域内从事网络及线下演艺事业的唯一经纪人。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3日止。如蔡某因各种事故(如生病、受伤、声音或外表改变等)或其他原因(如求学等)可能影响其对本合同的履行,蔡某可以在向文化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文化公司认可后办理请假手续,并按请假日顺延本合同期限。文化公司全心全意负责蔡某事业,以专业和敬业的态度对蔡某发展全力配合,在为蔡某安排活动时尊重蔡某的意愿。文化公司应爱护和保护蔡某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应视蔡某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蔡某的工作和活动。蔡某存在下列行为的,文化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条款的;未征得文化公司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及工作地区的。文化公司存在下列行为的,因蔡某行为造成文化公司依约解除本合同的,蔡某除应退还文化公司为蔡某投入的培训、宣传、包装、推广的所有费用,赔偿文化公司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之外,还应一次性向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合同签订后,蔡某在文化公司的安排下在某网络平台进行直播。2022年4月至5月期间,蔡某通过微信向文化公司负责人反映其压力大,想休息,但未得到文化公司回应,后蔡某于2022年5月停播离开文化公司。2022年7月,蔡某被诊断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状的重度抑郁发作。文化公司认为蔡某擅自停播,且在公司通知其返岗继续直播的情况下,置之不理,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并要求蔡某退还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38343元,赔偿公司违约金20万元。
蔡某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文化公司压榨及威胁,并因此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焦虑症,身体出现多种异样,《艺人经纪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所涉及的违约金条款应属无效,请求驳回文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化公司与蔡某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文化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蔡某对此表示同意,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文化公司要求蔡某承担违约金20万元的请求。首先,蔡某不构成违约。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一种,通常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案涉《艺人经纪合同》系双务合同,文化公司系蔡某在合同所限区域内从事网络及线下演艺事业的唯一经纪人,按照约定享有合同权利,但同时负有爱护和保护蔡某身体和心理健康,并视蔡某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其工作和活动的义务。蔡某分别多次通过微信向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运营总监告知其压力太大,身体、心理状况不佳等,但未引起文化公司的重视。文化公司既未及时与蔡某沟通,亦未变更其工作内容或为其调岗,反而要求蔡某在身体抱恙的情况下继续直播任务。蔡某在文化公司没有履行爱护和保护其身心健康,在其身体情况出现重大变故仍安排其直播的情况下,出于自我保护及对自身身体情况的考量,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选择暂停直播,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其次,文化公司虽主张其为培养蔡某投入了众多资源,提高了蔡某的曝光率,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对蔡某投入的资源情况、培养情况和对蔡某曝光率的提高情况。再次,蔡某被诊断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并提交了医院诊断病案等证据,证明其因身体疾病而不能进行网络直播的事实。综上,文化公司要求蔡某承担违约金20万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蔡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文化公司要求蔡某承担房屋租赁费、直播间场地费、设备损耗费、辅助人员工资、化妆、服装、运营成本、专属直播间布置等费用38343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