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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起争议 法官调解化纠纷
作者:鲍淳  发布时间:2022-12-26 16:52: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化解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1年3月1日,杨某某经过应聘进入某标识公司任开发经理一职,双方约定底薪为每月4500元,提成按开发项目金额的5%计提,开发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在提成5%的基础上另加1%提成,若开发经理直接收回项目金额的,以项目金额为基数计提5%收款奖。同年3月3日,杨某某与该公司签订了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试用期的《劳务合同》,此后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公司既未按约定比例发放工资,也未为杨某某缴纳2021年3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故杨某某于2022年1月向公司提出离职,随即向弋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杨某某因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漏发工资、拖欠的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收款奖合计23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某申请对试用期签订的《劳务合同》第一页与第二页的打印字迹是否系一次性打印形成进行鉴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看卷宗,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前期调解未能取得圆满成效。在杨某某申请鉴定后,承办法官利用委托鉴定期间继续为双方进行调解,劝杨某某感念公司对其的知遇之恩,向公司释明签订《劳务合同》的不规范之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最终杨某某体恤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困难,公司也认识到自身用工行为不规范。对赔偿金额多次协商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某某双倍工资款等各项损失共7万元。 至此,双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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