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2057号
申请执行人: 秦华,女,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仓津路306号中梁江城府20幢1单元2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11196310201701。
被执行人: 汤学东,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沿河路174号5幢1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3196403240531。
被执行人: 盛建华,女,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沿河路174号5幢1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419640305104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汤学东、盛建华名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沿河小区1-4#楼1-602室的房产。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秦华申请以保留价472186.96元的价格接受芜湖市镜湖区沿河小区1-4#楼1-602室房产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汤学东、盛建华名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沿河小区1-4#楼1-602室的房产,作价472186.96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秦华抵偿欠款472186.96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秦华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秦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世 鸿
审 判 员 汪 斌
审 判 员 张 晋
二0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冬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