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3民初205号
昆山萧国物流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诉被告马青青、张文兵、昆山萧国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逾期借款本金金417793.4元,罚息及复利17526.94元(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应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共计435320.38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微贷通定制贷款》项下剩余借款本金332343.04元,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9.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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