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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3民初1614号弋江区小小象儿童摄影店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15:49:3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3民初1614号

弋江区小小象儿童摄影店:

我院受理原告仇桂娟诉被告弋江区小小象儿童摄影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摄影套餐款余额13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30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21

 

 

联系人:沐先龙

联系电话:0553-482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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