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3民初1561号
叶小龙:
我院受理原告伍超诉被告叶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伍超起诉: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伍超本金肆仟元整及利息;二、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唐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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