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3民初1622号
妙酚(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许祥彪诉被告妙酚(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退一赔十(119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退货的运费(3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7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人:沐先龙
联系电话:0553-4822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