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3民初1556号
佐从胜:
我院受理原告霍能文诉被告佐从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石子材料款32000元,并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照LPR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10日,利息为205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联系人:吕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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