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3民初648号
朱忠成、芜湖承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陶大龙诉被告朱忠成、芜湖承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归还债务共297867元(贰拾玖万柒千捌佰陆拾柒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6月7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人:鲍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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