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3民初2100号
李标: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华琴副食品经营部诉被告李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本金30000元整(叁万圆整),并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2.要求被告自2022年1月1日起以30000元整为基数按照年利率0.78支付息,直至归还完毕之日起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6月20日下午15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3年4月27日
联系人:沐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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