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3民初4071号
马进:
本院受理的原告芜湖智达百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起诉:
一、请求判令被告马进向原告芜湖智达百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2223.24元及逾期利息(以欠付租金182223.2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3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12日的逾期利息为5193.36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36444.65元(已到期未付和未到期每期应付款项总额182223.24元的20%);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
四、请求判令原告对本案融资租赁的汽车(车辆品牌:东南汽车;车架号:LDNHC8FC0N0004764)享有抵押权,并就该车辆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人:周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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