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3民初4364号
施刚刚:
我院受理原告弋江区经鼎彩钢夹心版厂与被告施刚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312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2月29日起以材料款31230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16日计2945元)。暂合计341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人:沐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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