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3民初4044号
胡显立、沈建明:
我院受理原告王木兰与被告胡显立、沈建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王木兰起诉:1、请求撤销(2023)皖02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坐落于芜湖市湾沚区迎宾大道以南、芜屯快速通道以西中梁国宾天下03幢2902室房屋的执行措施;2、请求判决确认上述房屋为原告王木兰个人所有(房屋市价约为5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人: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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