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3民初3344号
芜湖艺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俊:
我院受理原告胡亮与被告芜湖艺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艺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亮8800元;
二、被告万俊在76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胡亮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36元,合计3400元,由原告胡亮负担3242元,被告芜湖艺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俊负担158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03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人:任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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