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3民初3670号
孙永中:
原告弋江区国泰建材批发部与被告孙永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永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弋江区国泰建材批发部货款44831元及利息(以4483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弋江区国泰建材批发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921元,由被告孙永中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3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鲍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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