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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3民初3470号张亚楠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0 17:19:2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3民初3470号

张亚楠:

我院受理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天元分公司与被告张亚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亚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天元分公司债权转让款33831.97元以及以代偿借款本金32985.1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75%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03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苏元义

联系电话:0553-483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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