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3民初4674号
濮军、舒虹:
我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濮军、舒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贷款本金149000元、利息3039.21元、罚息62.22元、复利118.4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对被告濮军、舒虹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汀苑小区85#楼4-401号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负担50元,被告濮军、舒虹负担340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3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肖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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