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3民初4082号
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柯明瑞与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柯明瑞租车储值、押金共计1361.1元的。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3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沐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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