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3民初5401号
王克红: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王克红信用卡纠纷起诉: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59063474283952)欠款本金185929.02元、利息594.50元、违约金2540.87元、其他费用48674.44元(以上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9月22日)及2023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237738.83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肖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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